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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泰山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泰办发[2010]8号)和《中共泰安市泰山区委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泰山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泰山发[2010]24号),设立泰山区农业局,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区畜牧局、区农业机械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区农业局。
(三)增加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职责。
(四)增加蚕种管理的职责。
(五)增加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职责。
(六)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区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市安排的农村改革实验区工作,指导农村改革试点;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研究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
(四)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负责区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筛选上报和认定工作;组织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农业环境监测;拟定农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指导、协调全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蚕种的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
(七)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区内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参与拟订全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八)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有关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九)拟订全区农业科研、技术推广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
(十一)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三)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四)组织指导扶贫开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农民体育工作。
(十五)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全区畜牧、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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